一名房東因向劏房租戶濫收水費,違反《水務設施規例》,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罰款2500元。水務署去年5月接獲投訴,有人向葵涌大隴街一個劏房租戶濫收水費。經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違例的房東提出檢控。

經修訂的《水務設施規例》第47條規定,業主或房東只可向租戶收回繳交給水務署的水費,超額收取即屬違法,最高可罰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