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在2019年區議會選舉中落敗的候選人,各承認一項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提交選舉申報書的罪名,在東區裁判法院各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兩名被告是報稱任職公司秘書的44歲胡健南,以及38歲健身教練王鑑賢,分別參選東區漁灣選區及環翠選區,其中胡健南是王鑑賢的選舉代理人。裁判官林子勤判刑時表示,考慮到案情,以及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信納兩人有悔意,以及低估了不提交選舉申報書的法律後果,因此決定判以社會服務令。
案情指,胡健南聲稱,以為提交選舉申報書,是為了申請選舉資助,由於他未能取得足夠票數,因此未有提交申報書;王鑑賢則聲稱,不知道有關規定,並將所有選舉工程事宜,交由胡健南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