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高等法院原訟庭裁定刑事案件被告「毋須答辯」後,必須釋放被告,控方只能就法律爭議上訴,無法令被告受審。律政司建議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仿效英國容許控方就「毋須答辯」裁定提出上訴。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多名議員支持修例,但引述大律師公會及律師會意見,質疑當法庭判控方勝訴卻要由被告承擔訟費的做法不妥。

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表示,草案列明,若上訴法庭推翻裁決,可頒令被告人承擔訟費,是希望保留酌情權予法官,決定如何處理訟費,相信上訴庭下令時將作充分考慮,期望修訂草案有充分彈性及空間。

法律界林新強關注,修例對傳媒報道施加限制,會否影響公眾知情權。張國鈞指出,相關限制是想避免陪審團受負面報道影響,確保被告得到公平審訊,而審訊結束後亦會解除相關限制,相信仍能確保公眾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