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限制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上午在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討論。林定國表示,修例不設追溯,雖然不能排除過往批出的專案認許涉及國安風險,不過會有其他適合的應對方式,與今次修例「扯不上關係」。至於如何處理黎智英案,林定國在會後指,不回應個別個案。
 
林定國:行政長官享最終決定權 不容司法覆核

律政司早前提交文件,建議採用「逐案處理」的方式,並分兩階段審批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申請人須先在「申請前甄別程序」,向律政司解釋理據並獲行政長官批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才可正式向法院提交申請。法院其後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後,才可批准海外律師參與。另外亦增設「覆核機制」,若情況有變,例如出現新證據,法院必須主動或應律政司長要求向行政長官覆核,期間須擱置所有法律程序。林定國表示,特首在審批申請過程,不排除會諮詢國安委或其他人士,律政司長亦有責任按需要提供法律意見。
 
林定國亦指,行政長官就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是否批准海外律師參與,享有最終決定權,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訴訟,包括司法覆核。他補充,國家安全如同國防、外交,均屬中央事權,而行政長官作為特區之首,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由他把關是合法、合情、合理。不過,他強調,修例對法治、受《基本法》保障的法院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至訴訟各方選擇法律代表和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均沒有不利影響。
 
謝偉俊質疑機制「密不透風」 律師會批不符成本效益
 
選委會界別議員謝偉俊表示,今次修例設置「申請前甄別程序」及「覆核機制」等多重關卡,質疑機制「密不透風」、「完全違反法治精神和原則」,建議只規管刑事性質的國安案件。林定國反駁,規限範圍太狹窄可能會走漏部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包括涉及挑戰行政機關因維護國安而行使法定權力的司法覆核,認為特首會在維護國家安全及普通法優勢之間取得平衡。
 
至於律師會早前指出,行政長官為同一事情作出兩次裁定的做法,程序重複亦不符成本效益。林定國回應,安排可防止濫用,排除一些毫無理據,浪費法院、各方及行政長官的寶貴時間和資源的申請。
 
林定國:容許海外律師參與屬「例外中的例外」
 
法律界議員林新強表示,維護國家安全並非「做騷」,「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是與全世界看齊的做法,亦能夠避免外界在特首每次拒絕批出證明書後,批評香港沒有法治、司法獨立的情況,一勞永逸。林定國回應,容許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國安案件「一定是例外中的例外」,必須滿足嚴謹條件。他補充,「逐案處理」更符合人大常委會解釋,亦保留彈性,對現行專案申請制度的影響減至最低,維持本港普通法制度的基本優勢,又指「一刀切」並非口講般容易,單就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就需要討論。
 
大律師公會冀修例就國家安全有清晰指引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亦在會上關注,新機制不限於刑事案件,民事或其他案件都可能受影響,建議條例為「國家安全」的定義提供清晰指引,並交代各個環節會否容許上訴或司法覆核的可能,以及律政司在申請過程中的角色。
 
至於覆核機制,杜淦堃認為,擱置正在進行的法律程序,可能會導致被告需要更換大律師,影響審訊權利,期望當局盡量留待法庭決定,指法庭可考慮案件的獨特性和相關證據,確保被告權利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