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前警長收受親戚50萬元,協助對方一名有財務糾紛的商人朋友,向警方通報追債資料,在區域法院被判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成,入獄一年半。控罪指,53歲的被告李鴻發,一名親戚的朋友遭到追債騷擾,報警求助但未獲調查處理,被告在收受賄款後,就向同僚提供資料,指追債人士涉及三合會社團成員,並要求呈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暫委法官陳永豪判刑時指,被告過往服務警隊多年,但知法犯法,並利用自己身份犯案,因此必須判監,考慮到被告過往對警隊的貢獻,以及所受的精神困擾,減刑半年,將刑期定於一年半,並頒令被告須向政府歸還50萬元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