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職工盟主席黃迺元,簽紙取消五一遊行申請;一同申辦的前職工盟幹事杜振豪引述黃迺元指,簽紙時沒有寫上任何理由,又指受《港區國安法》第63條限制,無法透露詳情。杜振豪指,黃迺元早上被警方帶走,約11時半恢復人身自由,未有被拘捕,但情緒崩潰,顯然承受了巨大壓力,相信取消遊行的決定是不由自主,又指黃迺元已盡一切努力捍衛集會遊行權利,完全理解及支持他的決定。
杜振豪說,上周五與警方就舉辦五一遊行會面,已回答多個有關遊行問題,警方在會上沒有提出任何舉辦條件,直至今早雙方沒有聯繫。他指連日來有政府官員表態,顯示政府不樂見本港有遊行,已經猜想今次申請不樂觀,本來正在籌備一旦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會否上訴。他認為若將五一遊行與國家安全扯上關係,是莫名其妙,指五一遊行訴求和規模,都不可能威脅國家安全,但目前政府對國家安全的定義已經難以捉摸。
杜振豪又指,政府對遊行示威態度,與2019年前相比已經不同,指每個國際城市都一定有遊行示威,希望政府以胸襟和理性思維看待公民權利。至於日後會否繼續申辦遊行,他説政治形勢轉變得太快,現時難以評估,希望今次挫折不會打擊社會爭取工人權益的鬥志。
警方:絕不容忍有人在五一當日違法遊行
警方傍晚回應指,上星期五與這名市民會面,了解主辦方就有關公眾活動的安排。強調公眾活動組織人必須在整個活動進行期間,確保維持良好秩序、公共安全及符合香港法例,並就活動負上法律責任。根據公安條例,公眾活動組織人須確保整個遊行或集會進行期間維持良好秩序及公共安全。如果明知而違反,或者容許任何人違反這個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12個月。 發言人表示,假如有公眾人士於五月一日繼續到港島區進行違法的公眾遊行或集會,有機會觸犯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5年。警方強調,絕不容忍任何違法行為,並且會迅速果斷執法。
警方重申,香港市民享有言論、新聞、集會和遊行的自由。同時,市民進行公眾活動時亦須遵守法律,確保公共秩序和公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