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修訂《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在原訟法庭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國安案件作無罪裁決出錯時,允許律政司提出上訴。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指,現行法例下如審判庭的無罪裁決出現法律上錯誤,但控方無權提出上訴是異常情況,認爲將有罪的人判無罪釋放,會造成司法不公,引起嚴重後果,有必要允許控方有上訴權利。林定國解釋,法律錯誤包括法官在解釋法律條文,處理證物出錯,或法官作出異於常理及荒謬的事實判斷。林定國強調,修例不影響法庭獨立審判權及「一罪不能二審」的原則,原訟法庭有無出錯,最終由上級法院判斷。
林定國建議,若控方有意上訴,在上訴待決期間,應該使用國安法的高保釋標準,將已經被判無罪的被告,羈留扣押或保釋。他解釋指,要確保案件在上訴庭有裁定前,還原原本狀況,否則當上訴獲批,但被告已經離開,上訴機制就會失去意義。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指,有會員擔心做成不公,希望當局確保被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