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虐兒案,一名56歲前幼兒工作員涉嫌虐待10名3歲或以下幼童,承認11項虐兒罪,在區域法院判囚2年3個月,是至今涉及童樂居案中刑期最重。法官認為案件不涉及嚴重人手短缺,又指理解被告工作面對壓力,但被告沒有求助,反而虐待無反抗能力的幼童,有負社會對幼兒照顧員的信任,判刑必須具阻嚇性。
現年56歲被告陳麗娟,是資歷超過30年的幼兒照顧員,被控2021年12月,在童樂居內虐待10名1至3歲幼童,包括掌摑、踩臉、扯頭髮,以及強行餵水和大力將幼童拋到地墊等,早前承認11項虐兒罪。
辯方:案件涉為數不少幼童行為問題 被告非「喪心病狂」
法官張潔宜在判刑前,確認控辯雙方,是否對呈堂片段觀察,以及案發時照顧員和幼童比例,已有共識,指控方呈堂的其中兩段片段,包括一段被告拖行一名幼童的片段,都看不到相關幼童有搗亂或傷害其他兒童的不當行為。
辯方律師不同意,指案件涉及為數不少的幼童行為問題,被告可能已經多次口頭警告有問題的幼兒,但都無效,才作出體罰;又指法庭應考慮,被告是否會「喪心病狂」,在幼童合作下,都作出涉案動作。不過律師徵詢被告意願後指,被告知道自己做錯,認罪意願清晰,決定不再向法庭呈交其他片段。
官:被告工作有壓力但未曾求助 有負社會信任
法官張潔宜判刑時指,虐兒是嚴重罪行,判刑必須有阻嚇性,童樂居幼兒由於有家庭問題寄宿,更加需要關愛,理解被告工作面對困難和壓力,但被告沒有求助,反而對無助幼小幼童作對暴力行為,有負社會對幼兒照顧員的信任,又指案件涉及19次虐兒事件,當中12次,照顧員與幼兒比例為1:6至1:7,認為不涉及嚴重人手短缺。判刑前控方在庭上提及,目前《幼兒服務規例》對相關人手要求,在日間是1:8。
法官又指,照顧幼兒必然有壓力,但家長和照顧者都應控制自己的行為,不應傷害幼兒,將每項控罪量刑起點定於18至30個月,考慮到案情嚴重性及被告求情理由,每項控罪扣減3個月刑期,部份刑期同期執行,共判囚27個月,即2年3個月,是童樂居虐兒案至今刑期最重。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前年被揭發虐兒事件,34名職員被起訴,至今15人被裁定罪成,除了今次案件被告,分別判囚4星期至1年3個月。17名案情較嚴重被告,合為一案處理,排期明年1月9日在區域法院開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