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18維園流水式集會案,9人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罪成,判緩刑或監禁8至18個月。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和李柱銘7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指他們當時只是協助和平疏散人群,屬行使和平集會權利,上訴庭早上裁定上訴部分得直。律政司回覆查詢時指,會研究判案書和其他相關資料,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上訴庭:缺乏證據証明各被告組織集結

三名上訴庭法官裁決一致,認為集結的組織者一定要對集結有一定責任,或需主動地採取行動去計劃、安排或管理集結,上訴庭認為案情缺乏有關證據,而7名被告單純出現在現場參與,即使在遊行隊伍的前排位置,不足以證明他們是「組織者」,裁定7名被告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定罪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

至於參與罪,上訴庭認為7名被告一定明知集會屬未經批准,當時亦無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提請司法覆核,上訴庭亦同意,原訟庭裁定集會「流水式」不能作為辯解,7人的參與非法集結定罪維持原判。

4人減刑3至6個月

4名原先沒有獲緩刑的被告,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和何秀蘭提出判刑上訴,上訴庭認為原訟庭對參與罪的判刑屬合理,駁回上訴。不過由於組織未經批准集結控罪被撤銷,被告獲得減刑,黎智英減刑3個月,刑期由一年減至9個月;李卓人、梁國雄和何秀蘭就分別減刑3至6個月,4人本身已經服刑完畢。同案的梁耀忠和區諾軒都未有就刑期提出上訴。

吳靄儀在散庭後,被問到會否上訴至終審法院,她表示,會和律師研究判詞。部分被告正就其他案件服刑,李卓人和何俊仁由囚車押送離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