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醫學院前副教授許金山就謀殺妻女案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5名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許金山一方質疑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指法官因應警員在許金山書房中找到瑜伽球氣塞,便將所有矛頭直指上訴人,完全是揣測及毫無事實根據,引導陪審團時措辭帶有立場,構成不公。

辯方:原審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 將所有矛頭直指上訴人

許金山被控在2015年將一氧化碳注入瑜伽球,放在車尾箱毒殺妻女,2018年在高等法院被裁定兩項謀殺罪罪成,判處終身監禁。他早前上訴至高等法院被駁回,不服再上訴至終審法院。已服刑5年的許金山,由囚車押解至法院應訊,出庭時身穿黑色西裝、戴上口罩和眼鏡,神情凝重。
 
許金山的代表律師在庭上指,當警方意識到瑜伽球對本案的重要性,再去搜查涉事汽車的車尾箱時,已距離案發當日6個月,從警員拍攝的兩組照片中看到,期間車輛因其他調查程序,車廂內的狀況明顯受到干擾,但原審法庭並無傳召任何證人解釋上述情況,認爲不能單憑在車尾箱内找不到氣塞,而許金山妻子和次女沒有自殺意圖,就排除他們將瑜伽球放到車上的可能性,又質疑沒有證據證明瑜伽球的氣塞是否遺失了,但由於警員在許金山書房櫃桶中找到一個瑜伽球氣塞,便將所有矛頭直指上訴人,完全是揣測及毫無事實根據,事實是許金山家中不只有一個瑜伽球。

辯方又在庭上引述原審法官的結案指引,指如果排除許金山妻子及次女是將瑜伽球放到車上的人,剩下的還會是誰人,認為法官的措辭帶有立場,構成不公,或令陪審團推論許金山就是將瑜伽球放到車上的人。
 
法官:許書房中尋獲的氣塞證案價值非常低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表示,當時控辯雙方同意案情,指證物沒有受干擾,而審訊是基於這個基礎才能進行。不過辯方反駁指,無人見過涉案瑜伽球的氣塞,認為氣塞不算是證物,亦不能列為雙方同意的案情。首席法官張舉能回應控方陳詞時指,沒證據顯示從許金山書房中找到的氣塞,就是涉案瑜伽球的氣塞,原審法官應該排除有關證供。
 
控方:法官已多番提及證物限制
 
控方不同意對被告造成不公,指原審法官在結案指引時,已多番提及證物存在的限制,是於事發後一年才被找到,相信陪審團已仔細考慮過這些細節,過程中有強調陪審團可自行判斷,是誰把瑜伽球放到車上並拿走氣塞,認為沒有任何不妥和錯誤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