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涉及2019年灣仔暴動案的男女,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法官押後至下周二判刑,期間4人需要還押。同案另外4名被告獲判無罪,當庭釋放,有人聽取判決後激動落淚。
控罪指,8名被告於 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與分域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其中一名被告林梓橋,被指在保釋期間企圖登上一架飛往英國私人包機,意圖潛逃離港,避免接受審訊,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她和另外3名被告盧虹羽、謝翠兒及王永森的暴動罪名亦成立。其中盧虹羽及王永森因為管有索帶,被加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同樣罪名成立。
獲判罪名不成立的4人,分別為馬志健、陳善衡、陳梓欣及劉素婷。
官:裝備反映有備而來 辯解原因匪夷所思
法官在判詞指出,多名被告當日身上擁有大量裝備,包括黑色面巾、多個防毒面罩及濾罐、護目鏡及多條索帶等,部份人被捕時戴上手套,身穿黑色或深色衣物,與當時其他參與暴動的示威者衣著裝備吻合,明顯有備而來。
部分被告在審訊時辯稱500多條索帶是在現場拾獲,準備帶走回收;3個面罩是在家中使用等,法官形容是荒謬,極不合理,誇張失實、毫無說服力,匪夷所思,認為有關被告是不盡不實的證人,因此不接受相關答辯理由。
法官指,部分被告居住在沙田、將軍澳區等,並非在暴動範圍附近,而事發現場一帶已十分混亂,被告無逗留在現場的原因,認為被告以身處現場等方式,支持及鼓勵其他示威者,參與暴動。
官:被告林梓橋明顯有逃避審訊意圖
被告林梓橋被判暴動罪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法官在判詞指,被告被捕時身穿黑衣,以黑色口罩遮蓋面部,身上帶有3個防毒面罩、護目鏡、泳鏡,以及對講機等大量裝備,出現在現場極不尋常,相信被告當時有以裝備支援其他示威者。
法官又指,被告在去年2月16日保釋候審期間,企圖登上一架專為運載寵物及其主人而設,飛往英國的私人包機,當時全機11名人士,只有被告一人未有攜帶任何寵物登機,加上被告登機前一日及當日更先後申請貸款36.2萬元,又預先填寫英國入境處聲明,申報會逗留半年,認為被告明顯有逃避審訊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