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屋前女保安員為求編配心儀的工作崗位,涉嫌行賄上司,早前承認2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監8星期。裁判官判刑時指,案件涉及金額雖然不多,但情節嚴重,不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考慮到被告認罪及量刑整體性,決定判處監禁。

48歲被告案發時在樂富邨任職保安員。案情指,被告在去年11月至今年1月,先後向主管提供共4000元,以求獲安排在屋邨櫃枱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