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李家超宣布,即日起就《基本法》23條展開公眾諮詢,直至下月28日。保安局長鄧炳強指,立法諮詢文件中一共有9章,第1至第2章闡述包括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以及立法必要性等。而第3至第7章,會涵蓋5大類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鄧炳強指,大部分的立法建議都是完善現行法例。
叛國罪包含意圖危客國家主權而威脅用武力 知情不報同犯罪
就叛國相關行為,文件第3章建議將以現行「叛逆」罪作為藍本,改稱叛國罪,針對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鼓動外國以武力入侵中國,或意圖危害中國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威脅使用武力等行為,又建議將普通法下的「隱匿叛國」寫成成文法,列明如果明知他人干犯「叛國罪」而未有在合理範圍向警方通報,即屬犯罪。
另外建議完善現行的「非法操練罪」,特別針對危害國家安全分子接受或參與涉及境外勢力、或配合境外勢力提供的武器使用訓練或軍事練習。
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屬煽惑離叛 煽動意圖罪行加入對特區憲制秩序憎恨
第4章有關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提出「煽惑離叛」罪擴闊範圍至公職人員,煽惑公職人員放棄擁護《基本法》或放棄向香港特區效忠;或煽惑中央駐港機構人員放棄職責,或放棄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都屬「煽惑離叛」罪。
文件又提出完善「煽動意圖」相關罪行,建議將煽動引起對國家根本制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中央駐港機構,以及香港特區憲制秩序的憎恨,納入到「煽動意圖」相關罪行中。文件指出,過去的經驗顯示,煽動引起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的行為,如果放任不理,日積月累的後果是令大規模暴亂一發不可收拾,必須基於過往實際經驗,釐清及完善有關罪行元素。
不過文件亦建議訂明,如果意圖是以完善制度或秩序為目的提出改善意見,或者意圖希望消除憎恨或離意,都不會被視為煽動意圖,強調完善後的「煽動意圖」相關罪行,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個人權利自由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國家秘密」定義參考國家法律 勾結境外勢力發布虛假訊息危害國安屬「間諜罪」
至於第5章是有關「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文件提出有關「國家秘密」的定義,應參考國家相關法律,建議涵蓋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等,但強調在無合法權限下披露,相當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才屬「國家秘密」。文件建議,非法獲取、管有、披露國家秘密等,都是罪行。
而「間諜」相關罪行,諮詢文件表明,現今間諜活動不只限於竊取機密,亦包括外國情報組織在他國策劃顛覆滲透,舉例指境外勢力在港版「顏色革命」中策動境內代理人,發佈虛假或誤導訊息,以煽動對政府的仇恨,是典型現代間諜行為。文件建議,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亦屬「間諜活動」罪。
建議於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基礎上 新增2項罪行
政府在諮詢文件第6章提出,針對2019年反修例事件,建議在現行的「不誠實取用電腦罪」的基礎上,新增「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及「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安的行為罪」,反映相關行為的嚴重性及增加阻嚇力。
其中「危害國安的破壞活動罪」,針對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行為,提出受保障的公共基建,可包括中央或特區政府設施、公共交通設施,以及提供公共服務,例如供水、排污、能源、燃料或通訊等的任何公共設施。文件提出,削弱相關設施的行為,包括令設施容易被濫用或損壞、無法發揮完整或部份應有功能,以及令原本無權接達或改動設施的人,變得容易接達或改動等。
另一項建議引入的新罪行,則打擊對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安的行為。文件提出,23條的建議罪行,基本上並不取決於犯罪者實際上採取哪種方法或技術犯案,又指科技非常普及並迅速發展,例如人工智能技術正廣泛應用在社會不同領域,潛在的國安風險不容忽視,特別是電腦系統被入侵或干擾而引起的風險。
不引入境外組織登記制度
而第7章建議訂立「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干預國家或特區事務,亦建議完善現行《社團條例》,禁止政治性團體和外國或台灣的政治組織有聯繫。諮詢文件表明決定不引入類似海外國家安全法下的境外組織登記制度。
文件提到,在港的境外組織和人員可能有正當需要,就特區政府政策和措施提出合理意見,包括進行游說工作,不建議「一刀切」全面禁止這些交流,但這些政治活動,必須以合法、正當手段進行,不可構成國家安全風險。
賦權保安局長因國安理由禁公司、社團等運作
建議下的「境外干預罪」,針對「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帶來「干預」效果,其中「干預」是指影響行政機關制訂政策、干預選舉、影響法院或立法會履行職能等,而「使用不當手段」包括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作關鍵失實陳述等,而「配合」是指代境外勢力,或與境外勢力合作下作出行為等。
文件又建議完善規管組織的機制,應對國家安全風險,建議保安局局長有權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刊憲禁止任何本地組織在香港運作,機制涵蓋公司、合作社、法團校董會等本地組織;而如果本地組織是政治性團體,與境外政治性組織有聯繫,保安局長亦有權刊憲,禁止有關本地組織在港運作。
文件亦提到,針對有危害國家安全分子潛逃境外,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包括成立破壞性的「影子組織」,建議特區政府有權基於國家安全需要,禁止這些境外組織在港運作,一旦這些組織被禁,任何人不應在港代組織進行活動,或提供任何形式援助。
李家超:容許對政府尖銳批評
在早上的記者會上,被問到境外政府、組織或政客,就本港判決或法律發聲明,會否構成政府建議新訂的「境外干預罪」,李家超表示,任何人對政府有意見,甚至有尖銳的批評,都是容許,指媒體一向都對政府做法有不同聲音,無論正面或負面的意見,當局都會歡迎。他又說,法例有清晰的標準,只要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發表任何意見均會受法律保障,不會構成違法行為。
至於諮詢文件的第8章,會建議就5大類罪行訂立域外效力。
倡引入措施防範被捕人調查期間進一步危害國家安全
除了就五大類罪行提出多項具體立法建議外,文件第9章亦就執行機制提出一系列初步建議,尋求公眾意見。文件指,執法部門在處理「黑暴」、港區國安法案件和法院審訊等,不同階段都揭示短板和不足之處,例如危害國安罪行的被捕人保釋期間可能洩露調查情況、干擾證據或證人,甚或潛逃等,認為可以考慮引入措施,確保執法部門有足夠時間對被捕人及案件作必需的初步調查,防範可能損害調查工作的情況,以及防範被捕人進一步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文件羅列英國國安法的做法,但未有提出具體建議。
至於被捕人潛逃方面,文件列出美國政府的措施,包括取消潛逃人士的護照、訂立禁止窩藏或包庇逃犯的行為等,指香港可以參考美國法律,引入具足夠力度的措施,促使潛逃人士回港,但政府同樣未有在文件中提出具體建議。
另外,文件提出在立法中完善一些訴訟程序,包括減省某些程序,令國安案件可以盡快排期審理;而針對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安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的監管期間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文件指可以考慮引入類似英國的規定,例如當局必須有充分理由相信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㣔的囚犯不再構成國安風險,才可考慮提早釋放囚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