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機會代表一名女子在區域法院提出訴訟,指這名女子相信上司基於她的殘疾而歧視她,在她放病假期間,提出7日通知期解僱她,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平機會表示,涉案女子當時在一間鋼琴教室任職客戶服務主任,試用期間因呼吸困難和心跳快,先後兩次求醫,診斷為甲狀腺機能亢進症,分別獲給予6日及11日病假。但女子放病假的第8日,直屬上司致電她,指決定提出7日通知期解僱她,即是在她預定復工前一日終止相關僱傭合約。平機會期望藉今次個案件提高公眾意識,提醒僱主解僱有殘疾或放病假的僱員或會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