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逐條審議《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截至下午已審議至第105項條文,開始處理相關法例修訂,包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修訂等。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提醒政府代表和議員,如會就草案提出修訂,須於明日下午5點前提交。

保安局長鄧炳強在審議時指,考慮議員意見後,會就針對潛逃者措施的條文作出修改,包括積極考慮在保安局長指明某人為潛逃者的條件中,刪除「發出手令後6個月期間屆滿」一項。就禁止與潛逃者進行不動產相關活動的條文,議員關注租客會否無辜被牽連要「漏夜搬屋」,鄧炳強指會積極考慮列明,若有人在被指明是潛逃者前訂立的合約,有關第三方不應被視為違法。

至於禁止與潛逃者合資企業或合夥的規定,政府同樣會考慮列明,若有人在被指明是潛逃者前,與第三方訂立合約、協定和義務而成立合資企業或作投資行為,第三方不會僅僅因此被視為違法。

林定國:吊銷潛逃者執業資格限於按法例註冊職位

草案提出加強針對潛逃行為,包括保安局長可暫時吊銷潛逃者執業資格。律政司長林定國指,所針對的並非自稱擁有的資格,而是需要根據法例註冊的職位,例如律師、大律師和醫生,又指一旦保安局長作出吊銷資格決定和通知專業團體,吊銷就會自動生效,專業團體毋需主動跟進,相信實際操作不會有太大問題。

鄧炳強指,理解專業團體未必時常更新名冊,相信在定期更新時,會按政府決定,刪除被吊銷資格人士。他指,假設潛逃者在港被取消律師資格,並在外國成為律師,會通知有關外國機構,以檢視相關資格是否不受影響。

林定國:措施具時限性 因潛逃者屬嫌疑人須促使回港

經民聯林健鋒指,有關措施採用「暫時」字眼,包括暫時罷免董事職位,認為對於潛逃者是過於寬鬆。林定國指,措施原意是促使潛逃者回港,而非永遠懲罰有關人士,強調潛逃者本身只是嫌疑人,希望他們回港接受審訊,因此措施有時限性,當有關手令被撤銷,或涉案人士已被帶到裁判官席前,措施就會取消。

鄧炳強:有方法禁潛逃者接受政府現金和房屋津助

民建聯黃英豪認為,應禁止潛逃者被撤銷護照後重新申請辦理護照,另外關注草案未有明文處理潛逃者接受政府現金和房屋津助。
 
鄧炳強指,會考慮列明不會受理潛逃者重新申請護照,而針對潛逃者領取現金福利,認為禁止向潛逃者提供資金的條文已可處理,潛逃者佔用資助房屋,則可透過行政措施處理。

鄧炳強:可用附屬法例規定社會各界協助維護國安

草案提出在維護國家安全機制下,行政長官可向特區政府任何公務人員發布有關維護國安的行政指令,公務人員須遵守有關指令,以及須為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民建聯黃英豪關注有關指令會否公開讓大衆知悉,以及有關規定會否詳列於公務員守則,同時列出罰則。
             
鄧炳強指,指令可能涉及行動細節,不一定會公開,而條例中的指令只針對維護國安,認為應與公務員守則分開處理。至於若公務員蓄意不遵守指令,會否有較重罰則,他説會在草案涵蓋有關內容。    
 
委員會副主席陳克勤認為,條文中「協助」用字過於寬鬆,關注如何避免有人「拖拖拉拉」、「求其敷衍」,需要確保公務人員知悉維護國安工作是首要大事。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謝偉銓指,除了公務人員,其他人亦有責任和義務協助維護國安,認為應擴濶條例對象。
 
鄧炳強指,會考慮在條文中加入具體協助維護國安的方法,包括配合、支持、提供資源以至有酌情權等。他説條例所指的行政指令,未必會觸及公務人員以外的社會各界,若對其他人提出相關要求,可透過附屬法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