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連續第6日加開會議,今日上午和下午各加開1節會議,已完成逐項審議條文的程序;緊接由立法會秘書處法律顧問,就整體條例草案提問。

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回應提問時表示,根據普通法原則,必須證明相關人士有主觀的犯罪意圖才可入罪,意思是相關人士要知情,反問如果連對方的身份都不知道,又何來與境外勢力合作,強調條文草擬方式,切合普通法精神。他又指,除非如「境外干預罪」的條文般列明,否則根據刑事法律的原則,一般刑事罪行並不會有推定知悉,即是不會推論被告是知情。

林定國:條例草案擴闊檢控門檻

委員會昨日和今日上午的會議,花逾1小時15分鐘審議條例草案第113條、有關對處理國安案件人員作出非法騷擾行為的條文,多名議員關注相關罪行的入罪門檻太狹窄,憂慮對相關人員保障不足。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條文並非收窄、反而是擴闊檢控門檻,指一併審視中英文的條文就能清晰理解,無論準備執行、正在執行,或已完成執行相關工作的人員都會受保障。他又指,判斷違法與否,要分析因果關係,例如某位律師10年前曾處理國安案,10年後被騷擾,會較難證明兩者有因果關係;但若該名律師正在處理國安案件,一行出來就被騷擾,就有較強的因果關係。

鄧炳強:立法非慈悲與否 而是要公道

至於條文列明,有關行為要令相關人員感到驚恐、困擾或蒙受傷害,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立法原意是處理有意圖及事實上會造成滋擾的行為。他舉例說,各人「把尺」不同,可能有些人「把尺特別低、說句話大聲點都會驚到死」,因此傾向要採用符合常人標準的準則。他指,立法並非關乎是否慈悲,而是要確保公道,例如2019年他與家人都不時被人騷擾,形容有人向他說話話他不會驚,但如果有人致電他家人的辦公地點,情況就有所不同。

鄧炳強又指,相關條文主要是針對在本地作出的行為,並沒有域外效力。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則舉例說,即使有人使用外地電話卡向本地人士發送騷擾訊息,有部份犯罪行為都算是在香港發生,因此本港司法機構會有司法管轄權。

鄧炳強:某報章或雜誌是否具煽動意圖 不能一言以蔽之

選委界管浩鳴在早前的會議關注,日後管有《蘋果日報》是否違法。他在今日的會議再引述有行政會議成員指,相信如果市民明白相關行為背後的危險性,不會刻意在沒有犯罪意圖的情況下,要花時間上庭證明自己清白,因此建議為了免嫌,最好是全部丟掉。

鄧炳強回應指,如果相關人士不知悉有關刊物屬煽動刊物,就不會有罪;又指某份報章或雜誌是否屬於具煽意圖的刊物,不能一言以蔽之。

委員會明日上午9時起,將再加開2節會議,審議政府及議員提出的修正案,意味是連續一星期每日都加會。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又提醒議員預留時間,指若上午2節會議未能完成審議修正案,下午可能要繼續加開。他又要求政府盡量在今晚9時前,向立法會秘書處一併提交中英文版的修訂,以便議員明早開會前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