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完成逐條審議《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當局就草案提出修正案,其中就維護國家安全機制,提出行政長官可會同行政會議,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違例可罰款50萬及監禁7年。而涉及煽惑公職人員離叛一罪,多名議員關注,公營機構人員未被涵蓋,修正案列明,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合理地認為,將屬某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則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將屬該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
針對潛逃者措施方面,修正案將保安局長可施行措施的條件中,刪除「發出該手令後的 6 個月期間已屆滿」一項,變相加快當局執行措施。
另外有議員關注23條下國安委的角色,修正案提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主席召開會議,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國安委會議,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就國安委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安委根據《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履行職責時所作的判斷
和決定,由國安委秘書處傳達並協助跟進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