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完成逐條審議條文的程序;今早再加開2節會議,處理政府和議員提出的修正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提醒議員預留時間,指若上午2節會議未能完成審議修正案,下午可能要繼續加開。

當局就草案提出修正案,其中就維護國家安全機制,提出行政長官可會同行政會議,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違例可罰款50萬及監禁7年。而涉及煽惑公職人員離叛一罪,有議員關注公營機構人員未被涵蓋,修正案列明,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合理地認為,將屬某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則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將屬該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

針對潛逃者措施方面,修正案將保安局長可施行措施的條件中,刪除「發出該手令後的 6 個月期間已屆滿」一項,變相加快當局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