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名劏房業主因沒有在租賃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租賃通知書,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27人合共被罰款3.76萬元。其中被判罰款5600元的一名業主,涉及7宗控罪。自《條例》前年1月生效以來,已有169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