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署就違法使用「藥房」標識加強執法,由去年9月至今,跟進調查13間零售商涉嫌違法展示或使用藥房標識或名銜,當中一名並非藥房的零售店鋪東主,因展示與藥房相似的標識而被檢控,日前在九龍城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4000元。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在任何非藥房註冊處所展示屬藥房訂明式樣的標識、相似的標識,或使用「藥房」名銜或英文等,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