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去信《華爾街日報》,反駁社論中對基本法23條立法的評論。對於社論指香港已有國安法,但「還不夠」,要進行23條立法,發言人指,港區國安法只涵蓋23條7類罪行中的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未包含叛國罪、竊取國家機密罪等其餘5個罪類,加上在回歸27年後,部分香港法律條文還保留著「英王」等具有殖民色彩的字眼,香港堵上立法漏洞是無可指責。

發言人又批評,文章指責條例把外國影響視為威脅,是無中生有、胡說八道,有關條例「涵蓋廣泛」和「定義不清」的說法,亦是徹頭徹尾的雙重標準,強調條例與各國維護國家安全的通行做法基本一致,亦符合香港現實情況,是最適合香港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