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公共屋邨前保安主管,承認收受下屬4000元利是,為對方編配心儀工作崗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判監2個月。裁判官余俊翔判刑時指,案件罪行性質嚴重,以監禁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可扣減3分1刑期,最終判監2個月。

案情指,70歲被告陳秀雲,案發時獲嘉怡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聘任,在樂富邨擔任早更保安主管,負責擬備保安員的更表。她承認在前年11月中至去年1月底,即是她生日後及農曆新年期間,接受49歲下屬梁金蘭兩封合共4000元的利是,以編配對方在邨內「座頭」工作。

涉案的下屬去年底已承認兩項行賄罪,同樣被囚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