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法律學院憲法學講座教授陳弘毅表示,基本法23條的規管範圍雖然廣泛、力度嚴厲,但估計須提出檢控的情况應該是較為罕見,案件的數目會少於《港區國安法》實施初期的檢控數字,毋須高估條例對於市民日常生活和正常活動的影響。

陳弘毅在《明報》撰文,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中,「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定義主要參考內地,文件可被確定為「絕密」、「機密」或「秘密」,並予以蓋章,因此一般而言「國家秘密」是顯而易見,認為市民包括傳媒和學術界,毋須擔心會無意中誤墮法網。他又指,相關法規亦主要針對官員和幹部,而不是一般老百姓,一般人只要不故意竊取國家機密,或向官員刺探或收買國家秘密,便不會觸犯相關規定;香港的《國安條例》亦有訂明「公眾利益」的辯護理由,比內地寬鬆。

至於新設的境外干預罪,會否影響香港作為國際城市的對外交往,陳弘毅指,即使有與境外勢力有交往,但只要小心避免作出可能有干預效果、涉及不當手段的行為,便不會觸犯法例。他估計,境外干預罪主要是針對外國勢力通過本地人士介入香港政治的情况,一般市民毋須擔心;而市民即使曾參與被取締的組織,只要在當局取締後停止交往,便不會犯法。

陳弘毅指,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不算特別嚴苛,而且比不少西方大國的國安法相對簡單,認為一些外國政府和政客,對條例的抨擊欠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