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刊憲,訂明《死因裁判官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及《生死登記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將於6月3日實施,讓院舍的末期病人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由當日起,於院舍離世的院友如果生前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並在離世前14日內曾接受一名註冊醫生診治,以及死因證明書註明死於自然,個案就不需呈報死因庭。

發言人表示,為配合相關法例修訂,社會福利署將向殘疾人士院舍和非護養院的安老院舍發出工作指引,並為院舍員工提供包括生命晚期照顧在內的訓練,協助院舍實施在居處離世的安排。兩份公告下周三按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提交立法會省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