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案被告之一的鄧棨然,2019年因於灣仔單位內藏有製造汽油彈原材料被起訴,保釋候審期間又聯同其他人計劃棄保潛逃,他早前分別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妨礙司法公正兩項控罪,早上在區域法院被判監3年10個月。
官:被告於兩案中擔當主導角色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判刑時,形容兩宗案件情節極為嚴重、涉及詳細計劃,被告都是擔當主導角色。就謀劃製造汽油彈一案,法官指被告不但有參與計劃、分工、事先預習等工作,亦有負責招募人手,雖然案件只涉及製造16枚汽油彈的材料,但有關的原材料可以在肇事單位附近的商店購買得到,被告等人未有製造更多汽油彈,是警方的情報工作成功所致,而非被告的行動有所保留。
法官又指,案發時正值社會運動,被告等人合謀製作汽油彈,意圖製造混亂及恐慌,判刑必須達到威懾、遏制之效,決定以51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扣減刑期至34個月。
批被告在內地入獄乃自作自受 無減刑必要
至於潛逃一案,法官形容被告的刑責較重,他在行動中負責安排資金買船、計劃潛逃路線等,但此前他並無任何航海經驗及牌照,只是接受8小時的理論課及實習就貿然出海,此舉不但令自己及其他人犯險,亦為公海上其他船隻帶來危險。法官又指,被告在被捕之後再干犯罪行,令案情更加嚴重,除了自己企圖逃避刑責之外,更協助其他人一同逃離香港,雖然他曾因偷渡而在內地被判監3年,但都是自作自受,與本地的刑責並無直接關係,沒有任何法律理據要因此減刑,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獲認罪扣減刑期至12個月。法官認為兩案雖然有關聯,但都是獨立的罪行,看不出需要部分同期執行,最終總刑期為3年10個月。
案情指,鄧棨然自2019年9月初,開始聯同5名同夥謀劃在安全屋製造汽油彈,及後積極討論計劃、分工及進行實地測試,最後落實在9月30日製作汽油彈,以供成員在10月1日舉行的公眾活動使用,包括向警方投擲,鄧棨然等人在製作汽油彈當日被捕,其後被落案起訴;鄧棨然在後來保釋候審期間,於2020年8月聯同11名涉嫌犯事的人,計劃棄保潛逃到台灣。案情披露,鄧棨然當時向Telegram群組「勇武 2.0」求助,獲成員轉介認識一位名叫「廢中」的人士,在對方的資助下,以35萬元購買用作潛逃的快艇、汽油及衛星電話,又接受航海訓練、學習操作船隻,以駕駛快艇接載其餘11人離港;他們被告知到台灣後,將會獲台灣當局接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