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前警員蘇靖峰早前承認向一名貸款公司董事收取1.33萬元賄款,以回答對方有關警方運作的查詢,又承認未經許可向一名同袍索取約1萬元貸款。他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以及一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名成立,判監4個月。裁判官覃有方判刑時,批評被告破壞法紀,濫用警員身份犯案,違背警隊核心價值,行為不為文明社會容許,因此須判處即時監禁。

案情指,蘇靖峰在案發時駐守沙田警區田心分區。廉署接獲警方轉介後展開調查,發現蘇靖峰在2021年6月至10月期間,曾先後接受一名貸款公司董事16筆借貸,合共1.33萬元,期間曾回答該名董事有關警方運作的查詢,包括告知對方,旺角警區人員追查涉案替更的士司機需時,並需申請搜查令,向涉案店舖索取閉路電視片段。蘇靖峰亦要求旺角警區反三合會行動組的同袍幫忙留意,以及通知他有關案件進度。案情又指,蘇靖峰因應警務處慣常調查方法而揑造答覆,他回答涉案董事前並沒有接觸任何相關警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