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上月通過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律政司長林定國在《明報》撰文,指新法例絕對無意、實際上亦不會對新聞自由,施加額外不合理的限制,包括批評政府的自由,亦不論批評有多尖銳和嚴厲。林定國指,新聞界只要貫徹求真、公平、客觀、不偏不倚和全面報道的最基本專業守則,就毋須特別顧慮違法,包括新條例中針對國安風險的規定。
林定國指,普通法制度是香港法治的基礎,也是最核心的獨特優勢之一,強調普通法法治背後的價值觀和目標「不需變、不可變、不能變」,法律必須保障基本人權自由,但必須同時維護國家社會整體利益。
他認為,制度安排和法律條文是「能變、可變、需變」,以確保能因應環境轉變而仍可體現核心價值觀和目標,並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為例子,指條例補上國安法律的「短板」,亦沒動搖普通法法治的價值觀和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