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建議改善建造業合約付款條款,設立審裁機制解決合約中途的付款爭議,並授權不獲付款方,在條例指明的情況下,暫停或減慢工作及服務進度。相關條例草案明日會刊憲,本月29日正式在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爭取於下半年通過,並在條例刊憲後8個月正式運作。
 
當局建議禁止合約設有「先收款、後付款」等不公平付款條款,並規定付款方須在收到申索方申索後30日內回應,60日內付款。當付款爭議出現時,申索方有權於28日内啟動審裁,合約雙方要透過獨立審裁員解決付款爭議。如付款方沒有在限期前支付申索款額,申索方有權行使停工或減慢工程進度的權利,但須於至少5個工作天前通知付款方及業主;收到欠款後,須於5個工作天内全面復工。
 
發展局:料新機制下追索款項只需3個月 設機制防濫用
 
當局指,審裁主要以事實為基礎,雙方不需爭拗法律理據或觀點,亦無需進行繁複的法律程序,又指審裁較仲裁費用低、時間短,由申索方提請審裁至付款方付款,只需約3個月,可改善現時普遍超過6個月的拖欠款額時間;條例亦會賦權予審裁員,可裁定審裁費用的攤分比例,能有效防止機制被濫用。
 
發言人指,參與建造工程項目的合約方,包括業主、承建商、分包商等,任何一方拖延付款,都會對各持份者構成財政壓力,設立保障機制能有效在付款爭議醖釀初期,防止雪球越滾越大,令公司的現金流維持健康,幫助分判商準時發放薪金給工人。局方又指,如果付款方不遵照審裁員的裁決付款,申索方可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認爲條例已有足夠的約束力及阻嚇性。
 
《條例》只適用於總承包合約價值不少於500萬元的建造工程合約,以及金額不少於50萬元的服務供應合約。當局指,考慮到一般市民未必熟悉建造合約和相關法例,符合條例要求存在困難,為避免擾民,條例將不適用於為現有私人住宅樓宇進行工程,例如室內裝修、樓宇維修等,以及現有私人非住宅樓宇較小型的工程。

建造商會表示歡迎

建造商會會長林健榮指,不論大判抑或分判商,業內付款一向有一定拖欠的情況,故已經就機制商討多時,近一、兩年就立法的方案達成共識。他指,建造工程一般每月找數,拖欠甚或不合理剋扣款項,會對承辦商構成資金壓力,法例將有助盡快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