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修例,如果要在維港作大型填海,需要先評估為有「凌駕性公眾需要」,並要連同公眾意見交由行政會議作出決定;如果進行海港改善工程,填海面積少於0.8公頃,或者進行面積少於3公頃的非永久性填海,就要交由財政司長決定是否符合公眾利益等,作出豁免。
發展局長甯漢豪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表示,坊間有意見質疑,修例會將行政機關需要證明有「凌駕性公眾需要」的責任,轉嫁給市民,要市民做舉證,她強調相關說法是莫名其妙。甯漢豪指,市民如果不服政府的決定,從前、現在和將來都有權提出司法覆核,如果政府不設立機制做好把關,而是單純等待有人提出司法覆核,再交由法庭審理,才是不負責任的做法。她又強調,政府並不打算在維港大規模填海造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