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案,45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被告,早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判監4年2個月至10年。法庭裁定首4名被告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在案中屬於「首要分子」,其中提出初選計劃和「真攬炒十步」、時任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的戴耀廷,判囚10年,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趙家賢判囚7年、鍾錦麟判囚6年1個月。

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作從犯證人,協助控方在審訊中作證,可獲扣減刑期。

法官:戴耀廷是初選主腦 量刑起點囚15年認罪減三分一

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頒布82頁判刑理由,並未在庭上讀出,只是宣讀各被告刑期。判刑理由指,戴耀廷撰寫的文章引起民主派注意,他是初選計劃的發起人亦是組織者,同時是計劃主腦,為有意按計劃行使否決權的人提供必要平台,完全有理由被列為「首要分子」。法官指留意到適用的處罰範圍是判囚10年至終身監禁,將量刑起點定於監禁15年,戴耀廷在早期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判處10年監禁。

至於從犯證人中,區諾軒判囚6年9個月、趙家賢判囚7年、鍾錦麟判囚6年1個月。法官認為,儘管區諾軒不如戴耀廷激進,但兩人在計劃的參與程度大致相同,量刑起點同樣定於監禁15年,考慮到區諾軒擔任從犯證人,供詞對拼湊案件有重要作用,減刑一半,另外區諾軒在後期因應中港官員警告而退出計劃,並試圖說服趙家賢退出,加上他對法律無知及過去在公共服務貢獻,再獲額外減刑。趙家賢和鍾錦麟量刑起點分別是判囚15年和12年,兩人都因為認罪和作供協助審訊,獲約45%和50%刑期扣減。

第4名從犯證人、屬初選候選人的林景楠,量刑起點為7年,法官指他在審訊開始前才認罪,而陳詞在本案沒有太大用處,證供與檢控無關,幾乎未被裁決理由提及,因此只有20%刑期扣減,判囚5年2個月。

至於案中第5被告吳政亨在審訊階段被控方指,與首4名被告同屬初選組織者,不過法庭認為他是「積極參加者」,按例可判囚3至10年。法官亦指出,吳政亨有可能受戴耀廷誤導,才誤信謀劃合法而行事,最終判囚7年3個月。

鄒家成等發起「墨落無悔」成加刑因素

 

其他被告中,法庭認為楊岳橋在公民黨參與謀劃時積極行事,具領導地位,但因認罪並參與公職服務多年,經減刑後判囚5年1個月。梁晃維、張可森和鄒家成是「墨落無悔」聲明發起人,被裁定比其他參加初選被告更積極,梁晃維和張可森判囚4年11個月,鄒家成判囚7年9個月,是積極參加者中判刑最重。

 

其餘被告則是初選候選人,法庭裁定他們是「積極參加者」,前立法會議員毛孟静、譚文豪、郭家麒、范國威,各囚4年2個月,黃碧雲、陳志全各判6年6個月、梁國雄囚6年9個月,胡志偉、譚得志及朱凱廸各判囚4年5個月,另外黃之鋒囚4年8個月,不求情的何桂藍就判囚7年。

 

判刑理由:國安法判刑分級不完全適用但可參考

辯方早前爭議本案涉及串謀控罪,《國安法》判刑分級不適用於本案,法官在判刑理由中,認同國安法有關分級制條文不完全適用,但可作參考,而法庭在界定案件情節輕重時,應著眼犯案者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和可能影響,不應依賴内地法庭的判刑例子。

對於各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是否相關,法官指控罪涵蓋的時段自2020年7月1日法例生效才開始,不過法庭絕對可以審視串謀形成之前的事實或情況,來評估串謀的嚴重程度和規模,以及各被告的角色。   

至於各被告求情理由,法官提及,部分被告以罪行的「不可能性」求情,法庭考慮過案中證據後,拒絕接納辯方認為謀劃必然失敗,因此應從輕處罰的說法。至於以「對法律無知」求情,法庭接納對部分被告適用,但不適用於本身是律師的戴耀廷和楊岳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