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鋼琴教室擔任客戶服務主任的女子,在試用期間因患病而被僱主解僱。涉事僱主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違反《殘疾歧視條例》,需向女子支付9.5萬元感情損害賠償,以及4.8萬元收入損失賠償,即是合共賠14.3萬元,相等於女子3個月薪金。
平機會主席林美秀表示,法庭判決提醒所有僱主,即使員工仍在試用期,都不能基於僱員的殘疾及放病假而提出解僱,否則即屬違法;若僱員的殘疾對執行職務有影響,僱主應先考慮作出合理的便利,幫助員工達至能夠執行工作的固有要求。至於書面判案書提到,法庭因應通脹,調整了不同級別感情損害賠償的金額,為本港法庭在日後衡量歧視案件申索的感情損害賠償更新指引,平機會表示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