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3歲男童去年5月在大埔推着單車過馬路時,被一輛私家車撞到,63歲私家車司機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早上在區域法院被判監13個月,停牌2年,及需要自費進修駕駛改進課程。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指,明白事件對男童造成很大身心痛楚,醫療報告指男童各方面恢復進展良好,現時可以行路及運動,仍須到醫院跟進情緒控制及體重超重等問題。她認為,被告事發時無留心專注路面情況,有輕微超速,但考慮到被告認罪、沒有刑事及違反交通規例紀錄、高齡等因素,決定判處即時監禁13個月。
 
控方求情指,被告需照顧同住的100歲母親,親友稱讚被告為人處事小心、奉公守法、謹慎等,而被告在意外後表示不打算再駕駛,感到內疚、睡不安寧,及對事主有歉意。

案情指,去年5月6日晚上10時許,被告王本方聚餐後駕駛私家車回家,沿大埔公路元洲仔段往吐露港公路方向行駛期間涉嫌衝燈,撞倒當時按綠燈過馬路的男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