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建議修訂《房屋條例》,配合打擊濫用公屋,措施包括將分租公屋、或不居於公屋但將單位用作商業用途等嚴重濫用公屋行為變成罪行,建議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亦建議賦權獲授權人員,要求涉嫌違例人士提供身份證明;又建議延長對虛假陳述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檢控時效。局方會爭取在第二季內將修例提交立法會。

房屋局長何永賢表示,今屆政府致力打撃濫用公屋,成效顯著,至今共收回7000個單位,相當於一個大型屋邨,涉及約70億元成本,過去一年收回2800個單位,預期本年度收回的單位總數相若。當局會持續打濫,確保公屋資源分配給有迫切需要的人。

她又指,至今發現有21個租戶在內地擁有物業,會為物業估值後計入資產,檢視是否超出資產限額,當局亦已與內地多個省市建立機制,恆常跟進有關個案。

在立法會一個委員會,選委會梁毓偉提出,如有公屋住戶利用單位進行補習等工作,會否觸犯條例。民建聯陳學峰就關注,修例後會否出現執法過嚴的情況,不少居民都擔心以單位作為生意的登記地址,會否跌入條例的「陷阱」。

房屋局長何永賢指,修例後嚴重濫用的行為,是針對不在單位居住,但將單位用作「生財工具」;如有人列明價目,將單位用作補習社等行為,有可能會違反租約,上訴委員會將以常理審視每宗個案。如有住戶願意主動交回濫用單位,並不會追溯違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