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會會議上,民建聯選委界林琳關注當局會否立法確定婚前協議具法律約束力,令夫婦一旦離婚,可為財產分配及權益保障作預先安排。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回應指,每宗離婚個案的婚姻雙方及家庭情況不同,目前法例下,法庭有酌情權並因應個別情況作出公平安排,會基於案件情況及雙方行為,考慮採納婚前協議的部分或全部內容。

她解釋,若強制執行婚前協議,會因為個別案件的獨特性,令財產分配無法達致公平原則,而目前制度有效確保法庭,可因應協議內容及其他因素,作出最能保障雙方權益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