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民主派初選案服刑的鄒家成,前年還押時涉嫌將一份未經授權的投訴文件,透過女律師胡詠斯攜離監獄,轉交申訴專員公署,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分別判囚3日及罰款1800元。兩人不服定罪上訴,高等法院法官在聽取陳詞後,宣告3個月內頒下裁決。
鄒家成一方提出,鄒家成循正式渠道向懲教人員索取投訴表格並填妥,表格已獲授權。代表胡詠斯的一方就指,鄒家成將表格交給胡詠斯時,胡詠斯在過程中沒有望過鄒家成,亦沒在取文件後向鄒家成點頭,但法官張慧玲質疑說法誤導和荒謬,指閉路電視片段清晰可見點頭動作。辯方律師認為,不代表與將文件攜離監獄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