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名劏房業主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規定,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共44400元,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及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款項,超出准許最高租金。其中一名業主觸犯7宗罪行,被判處罰款7600元。

估價署自條例2022年1月生效以來,已成功檢控610宗個案,共涉及522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34800元,合計總罰款共超過14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