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在3次記者會上,披露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在元朗721事件中被廉署調查,早前被裁定「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監4個月。他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5名法官以3比2,大比數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林卓廷的定罪和判刑。

3名法官:披露某項調查存在 或會妨害調查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指,今次案件的條文詮釋分為兩種,一種是著眼於條文字面意思,指明需披露某項調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的罪行,才算違法;第二種是側重於條文的文意及目的,只需披露某項調查正在進行,就已違法。

首席法官張舉能及非常任法官歐頌律,贊同李義大部分裁定。3人均認為,側重於條文的文意及目的,會較為可取,更能反映立法原意,並涵蓋規管間接披露,以維護廉署調查的效能和公正性,以及保護受查人士聲譽。3人又認為,即使林卓廷沒披露細節,只單純披露調查存在,都可能會妨害調查,足以招致刑責。

不過常任法官霍兆剛持不同意見,認為《防止賄賂條例》有條文禁止三種披露,每種均針對不同行為,在應用上有所交疊,因此若某人作出披露時,受眾只知有人正受查,但不知調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指明的罪行,則不算犯罪。另一名常任法官林文瀚贊同霍兆剛的判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