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懲教助理因縱容囚犯在塘福懲教所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連同2名囚犯及釋囚,兩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成,今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9個月至2年。

案情指,32歲的囚犯劉燕俊,在2020年7月要求時任塘福懲教所維修組主管的47歲一級懲教助理楊敬倫,將一張手提電話儲值卡帶進懲教所給他。楊敬倫一直縱容劉燕俊,未經授權在監獄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從來沒有向上司報告。在廉署執法前一晚,楊敬倫更致電電訊公司,協助劉燕俊改善儲值卡信號接收情況。

而二級懲教助理李浩維,及案發時已獲釋、曾被派到維修組工作的張銳明及林翰祺,是一個手提電話通訊群組的成員。3人曾多次互發訊息,提及劉燕俊曾多次指示林翰祺替他的手提電儲值卡帳戶增值,以及提醒李浩維為他購買並非囚犯可選購牌子的香煙,帶進塘福懲教所給他。

法官斥責首被告楊敬倫身為懲教人員,與囚犯在監獄內一同犯案,指楊敬倫在案中擔當主導角色,為囚犯辦事,嚴重違反懲教署對他的信任,判囚1年半。而劉燕俊是案件始作俑者,與釋囚張銳明在案中分別擔當不同角色,促成有關違法行為,分別判囚兩年及9個月。

李浩維及林翰祺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串謀他人觸犯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名,分別判囚7個月及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