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會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提出干犯危害國安罪行人士不得擔任職工會職員,或作為申請新工會登記的發起人,違者最高監禁3年、罰款5萬元。職工會在接受境外勢力提供資助或捐贈前,須向職工會登記局局長申報、說明來源及用途等,獲批准才可接受,違例最高罰款20萬元。
勞工處表示,修訂建議將加強職工會登記局局長監督及管理職工會的法定權力,更有效履行在《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對合法合規職工會的運作不會構成負面影響。 條例草案將於本月30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