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相關法案委員會,審議房屋修訂條例草案,包括引入嚴重濫用公屋的新罪行,嚴重濫用公屋與非法轉讓資助出售房屋的罪行一致,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及監禁1年,同時賦權獲授權人員要求可疑人士提供個人資料,及延長虛假陳述、拒絕提供資料及非法讓與罪行的檢控時效。當局建議法例修訂明年3月底生效。

房屋局長何永賢指,公共房屋是社會寶貴資源,必須編配予真正有需要人士,條例草案將打擊違反租約,防止公屋被利用成生財工具,包括因有值代價,容許其他人居住在公屋單位、不居住在公屋單位而將單位用於貿易或業務目的,協助嚴重濫用公屋行為的人士,包括租戶、分租戶和經紀等,亦須負上刑責。

民建聯陳學鋒關注,若公屋租戶經營小生意而牽涉使用租用單位,或有並非居住在公屋的子女,濫用父母租用單位作商業行為,當局會如何界定,期望政府盡量人性化處理。法律界林新強希望政府釐清,租戶利用單位經營生意,但同時在單位內居住,是否會獲豁免刑事責任。

何永賢:公屋租戶已移民並將單位放租 將屬刑事罪行

何永賢指,建議新設的刑事罪行,是針對本身不在公屋居住,但就利用公屋做生意的行為,例如有租戶已經移民,並將公屋在網上放租,屬不應該並浪費社會資源,針對租戶同時在單位居住並做生意,則要視乎滋擾程度,如果有人在公屋經營店鋪,吸引大量人流上門,就屬於違反租約,會直接發出遷出通知書。她說,當局會設上訴委員會,公正處理不同個案,包括相關租戶是否知情,並會在法例實施前多做宣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