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出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訂立附屬法例機制。保安局及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雖然《港區國安法》、《國安條例》及其他維護國安的相關法律,令國安在香港特區得到有效保障,但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需持續完善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以有效防範、制止及懲治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

文件提到,全面維護國安的措施,需要賦予行政機關訂立執行細則和行政事宜的權力,而國安風險可能突如其來,透過附屬法例訂立維護國安措施的具體落實細節,可及時防範及化解國安風險。當局提出,根據《國安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可規定違反附屬法例屬「可公訴罪行」,並可為相關罪行,訂明罰款不超過50萬元及監禁不超過7年的刑罰。

特定情況下 國安公署可對危害國安案行使管轄權

政府在文件中引述《港區國安法》指,條例訂明特區政府,可於指明情形下,直接對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而在一般情況下,絕大多數國安案均由特區管轄;但當遇上案件涉及境外勢力介入、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或令國安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3種情況時,當局建議政府或國安公署獲中央批准後,公署可對危害國安的案件行使管轄權。

文件又指,國安公署的履職場所,應當依法受到適當保護,防範未經授權而接近或進入該等場所的行為,以減低國安風險,特別是與間諜行為相關的風險,建議行政長官刊憲,宣布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當局指,禁地範圍不涉及私人民居,亦不會對周邊社區造成不合理影響。

政府:國安風險隱患仍在 有責任盡早完成立法程序

立法時間表方面,政府表示,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安風險隱患仍存在,而國安公署有效依法履行職責,是特區政府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有責任盡早完成相關附屬法例的立法程序,「早一日、得一日」有效維護國安。當局指,聽取委員意見後,將盡快敲定附屬法例及宣布禁地命令的條文,並就兩項附屬法例刊憲,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建議於刊憲當日開始實施。

政府指,訂立附屬法例,並不會賦予國安公署新的權力,亦不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特區政府會確保解說工作到位,讓公眾明白附屬法例的重要性。

政府消息人士:政治風雲變色 須及早完善維護國安法例

政府消息人士指,特區政府須承擔維護國安的主要責任,中央則為「兜底」的角色,例如處理一些較複雜的危害國安案件;指今次訂立附例的目的,是訂明公署的職責,在本地法律層面訂明具體細節,讓法例更「落地」,執行時更暢順,強調不會賦予公署任何新的權力,不會影響市民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重申訂立附例只屬未雨綢繆。
 
消息人士又指,近年的政治發展風雲變色,最好盡快完善國安法例,形容完善國安法例的工作,是「只有進行式,沒有完成式」。
 
消息人士:提出增設附例並非針對任何案件
 
被問到提出立法建議是否與任何案件有關,以及為何現時才提出新增附例,消息人士強調,當局「絕對唔係諗漏咗」,又指沒有針對任何案件,重申《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已列明政府可以新增附例,只是有關工作一直推進中,「做完就會推出」。
 
立法建議中又提出,會根據《國安條例》,宣布將「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防範未經授權人士,接近或者進入有關場所。消息人士指,目前的計劃是當行政長官刊憲,當局會於憲報列明禁地的座標,預計涉及公署的辦公室;至於會否將公署人員進行調查的地方列為禁地,則由行政長官按《國安條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