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案罪成被還押的鄒家成,前年5月涉嫌在未經懲教人員檢查下,將一份投訴表格交給女律師胡詠斯,以轉交申訴專員公署。兩人受審後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家成判監3天,胡詠斯判罰款1800元。兩人就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其中定罪上訴遭駁回,但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認為,目前在囚的鄒家成毋須因本罪判監,裁定他就刑罰上訴得直,改判罰款1800元。

高等法院今年2月審理這宗上訴案,當時上訴方提出,由懲教人員將投訴表格交給鄒家成的一刻開始,已獲得懲教署署長授權,因此並不會落入控罪範圍,法例亦沒有訂明,填妥有關表格後要再獲授權。律政司一方則提出,兩名上訴人未有就寄出投訴信的事件通知懲教署,指安全檢查是合理做法,強調若將投訴信交由第三方寄出,會構成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