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起訴一名香港機場二號客運大樓擴建工程的分判商時任管工,涉嫌向3名紮鐵工人索取及收受賄款共約1.6萬元,以協助對方繼續獲聘,並安排事主超時工作以賺取「加班費」。被告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防止賄賂條例》兩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及六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裁判官將案押後至下月9日判刑,以待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期間需還押。

案情指,事發時被告負責帶領及指派一班紮鐵工人工作,期間分別向3名紮鐵工索取每個工作天100元的賄款或不定金額的茶錢,以協助3人繼續受僱,又向其中一名紮鐵工收取每個工作天200元的賄款,以安排對方超時工作,從而賺取「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