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調解院總部落戶香港,33個國家簽署《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成為創始成員國。調解院處理三類紛爭,包括國家間爭議、一國與另一國國民,以及私人主體間的國際商事爭議。

根據《公約》,有關國家間爭議,若締約國認為涉及領土主權、海洋劃界、海洋權益等爭議不適合訴諸調解,可通知調解院,調解院不得就相關爭議提供調解服務。就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公約》提醒和解協議對爭議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各方應善意履行。

另外,《公約》提及調解院設有兩份調解員名單,分為國家間調解員和一般調解員。國家間調解員方面,每個締約國可指派不超過5名本國國民;一般調解員方面,每個締約國可指派不超過20人,創始成員可再額外指派不多於10人。《公約》規定調解員應具有高尚的道德品格,以及專業領域能力;而國家間調解員更須具有高超政治技巧和判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