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長吳文傑致函《明報》,回應刊登由法律學者陳文敏撰寫,質疑署方施加與國家安全有關牌照條件的文章,指署方的舉措是為防範及制止不利國家安全的行為,履行署方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責任,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規定執行職能時,須將國安視為最重要因素,署方舉措並不超越署方法定權力,強調奉公守法持牌人無須擔心。
吳文傑又指,牌照條件提及的「冒犯行為」有清晰定義,包括與牌照相關,而導致或可能導致危害國安罪行的行為,又指「冒犯行為」只針對與牌照相關的行為和活動,持牌人無須擔心關連人士的私人行為會影響牌照。
食環署早前向餐廳等牌照持有人發信,在牌照新增國安條件,又指持牌人不能牽涉「冒犯行為」。陳文敏文章質疑,食環署是否有權增加相關條件,指署方在牌照施加限制必須為達致條例目的,但認為條例目的應是管理公眾衛生及市政,又指「冒犯行爲」的含義廣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