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名劏房業主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規定,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共10.32萬元,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沒有向租客提供租金收據,以及要租客支付超過《條例》所准許的最高租金。其中一名業主觸犯共44宗罪行,被罰款4.16萬元。
估價署在有關條例自2022年起生效以來,成功檢控762宗個案,共涉及661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4.16萬元,總罰款超過19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