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警方在數個地方搜出懷疑爆炸品,拘捕八名男女,並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起訴7人,餘下1人則被控「企圖製造炸藥」罪,全部人均不認罪。案件在高等法院踏入第148日審訊。
庭上辯方繼續作結案陳詞。代表第四被告張家俊的律師向陪審團強調,辯方沒有任何舉證責任,每一項控罪均需證據證明,陪審團必須要肯定才可作決定,要寧縱勿枉。法官陳仲衡中斷律師發言,提醒陪審團必須確認被告於案件中的行為是否有罪,指「肯定便肯定;不肯定便不肯定」,不應過分執著「寧縱勿枉」這四個字的意思。
辯方律師續指,辯方的爭議點是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第四被告有參與控罪所指的活動,並以拘捕和獲取被告手機的開機和Telegram密碼、身份和聲音辨認、證物,以及Telegram的訊息,一共四個部分作出陳詞。
辯方律師指,警方到被告家中作出拘捕行動時,並沒有作出警誡,而是以武力威逼被告,不自願地提供手機密碼;又指同場警員的記事冊出現相同錯字,認為是抄襲和偽造證據,懇請陪審團不要接納警員的證供。法官其後宣布休庭,下午續審。
案發在2020年初,警方在明愛醫院及港鐵羅湖站列車上,檢獲懷疑自製炸彈,其後有人在即時通訊軟件Telegram的頻道上承認責任。警方作出拘捕行動,並於部分被告的住所起出硝酸鉀和硫磺等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