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9歲電梯維修技工去年工作期間心臟病發身亡,遺孀指丈夫事發前連續工作59小時,認為丈夫是「過勞死」,但僱主拒絕承認事件涉及工傷。遺孀批評僱主「星瑪電梯」無良,正向法援署申請法援,向僱主追討賠償,希望為丈夫取回公道。
遺孀指,一對子女仍在學,丈夫是家庭經濟支柱,日薪只有673元,必須靠加班賺取額外收入;丈夫除日更工作9小時,及必需加班的2小時外,有時需同日執行13小時的夜更,曾連續工作59小時,即早上上班直至第3天晚上才下班。
工業傷亡權益會表示,事主去世前半年,每月工時超過350小時,比香港工時中位數多一倍。工權會指,由於香港沒有就過勞訂立賠償,導致僱主能輕易推卸責任,建議參考台灣及日本法例,訂立過勞賠償,同時規管工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