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加強規管長期未領牌車輛,12月起將向2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登記車主發通知書,要求在3個月內為車輛領牌,亦可將車輛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後,再向署方取消登記,否則即屬犯法。首次定罪最高罰款1萬元和監禁3個月,之後每次定罪最高罰款2.5萬元和監禁6個月。除非已繳付罰款,否則署方可根據法庭命令,拒絕向被定罪車主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不處理涉事車輛過戶申請,以及拒絕向涉事車輛或被定罪車主名下其他車輛,發出車輛牌照。
運輸署又指,個別車主如果有實際困難,而未能在3個月通知期屆滿前採取所需行動,或有合理理由不為車輛領牌,可向運輸署申請豁免,申請資格和指引稍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