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由12月22日起,將要求未有續牌2年或以上車輛,3個月內需續牌,或將車輛送劏車場或永久送離香港,再向署方取消登記,否則即屬犯法。
運輸署助理署長李美鳳在一個電台節目指,現有制度會向未在指定期限內妥善處理車輛的車主取消車輛登記,在新制度下,未領牌的車輛將會一直登記在車主名下,車主需要為車輛負上責任,引入新條例是提高阻嚇力,希望從源頭解決不當棄置車輛問題。她說,新制度未有妥善處理舊車的車主,首次定罪最高罰款1萬元和監禁3個月,之後再犯,每次定罪最高罰款2.5萬元和監禁6個月。署方可拒絕未繳付罰款的車主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
等待維修零件、私人收藏車輛等可申請豁免
不過部分未續牌車輛可獲豁免限期內登記。李美鳳指,較常見情況是車主等待車輛的維修零件,就需要遞交合資格的汽車維修公司的登記,及訂購零件的文件,豁免期約為1年,一旦1年後仍未有合適零件,車主須在豁免期完結前,再次提交證明文件以申請延長豁免期。她又指,車齡30年或以上用作私人收藏,或妥善保存於汽車經銷商寄賣的車輛,亦可獲豁免,車主需要提供能妥善保存車輛的證明文件,例如私人土地或車位,確保車輛不會霸佔公共道路,初步豁免期約為10年。她說,若車主租用地方放置收藏車輛,豁免期則會與相關租約期限看齊。署方稍後會公布申請豁免的詳情。